(2015)川行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幸清贤诉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人民政府,幸清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唐良智,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幸清贤,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幸清贤诉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已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行初字第199号行政判决,该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成都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是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成都市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成都市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缪泰代理审判员 朱珠代理审判员 阎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