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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刑初二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刑初二字第58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系济南某某投资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郭明星,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琦、王燕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明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1日19时许,被害人杨某某经李某(另案处理)的朋友刘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来到济南市高新区会展中心附近,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见面,准备将其租赁来的一辆起亚K5轿车抵押给陈某某,并谎称该车系朋友所有。被告人陈某某发现杨某某隐瞒了该车系租赁的事实后,对杨某某进行了殴打,并于当日20时许,强行将杨某某等人带至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春天花园某室的刘某某家中,被告人陈某某及刘某某、李某等人以支付贷款利息为由,强迫杨某某写下十万元欠条,并将K5轿车开走。次日上午,杨某某、李某赶到济南市历下区春天花园门口,将杨某某卡中的两万元钱交给了刘某某,刘某某联系上被告人陈某某后,向其交付了一万元,后因陈某某将该车抵押未归还K5轿车,剩下的一万元最终未支付给陈某某。随后,杨某某报警。2014年11月10日,起亚K5轿车由被告人陈某某家人退还被害人杨某某,杨某某表示谅解。以上,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数额共计20000元。另查明,案发后,赃款均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杨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交款证明、收据、车辆租赁合同、租赁公司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其书写的谅解书、证人李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孔某、任某某、李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赃款、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王永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 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