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申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凤玲因与被申请人李冠军、一审第三人杨颖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凤玲,李冠军,杨颖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2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凤玲,女,汉族,1954年3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义强,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冠军,男,汉族,1937年1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亚彬,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杨颖,女,汉族,1979年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贵宝,系父女关系。再审申请人李凤玲因与被申请人李冠军、一审第三人杨颖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郑民二终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凤玲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公证书没有查明事实,系被申请人李冠军哄骗、强迫立遗嘱人赵秀珍所立,该遗嘱公证未依法核实涉案房产的共有情况和房产证原件。李冠军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证的遗嘱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等到支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嘱人经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本案中,赵秀珍生前立有数份遗嘱,其中2005年1月25日的公证遗嘱变更了1992年3月28日的公证遗嘱,2010年4月7日的遗嘱为代书遗嘱,不能撤销、变更2005年1月25日的公证遗嘱。故原审认定2005年1月25日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申请称2005年1月25日的公证书没有查明事实,系被申请人李冠军哄骗、强迫立遗嘱人赵秀珍所立的问题,申请人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现赵秀珍拥有二七区菜王南街14号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申请称该房屋系共有财产,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李凤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凤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乔景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乔子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