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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刑初字第173号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2014年12月26日因无证驾驶被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已执行,后于2015年3月6日由崇明县公安局予以撤销)。2015年1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崇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诉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齐广磊、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6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崇明县团城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道路里程碑12.4公路附近处时,因其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而撞及同方向在前非机动车道内步行的被害人秦某某,导致秦某某跌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同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成某某的证言,警方出具的案发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和谅解书,警方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车辆查询工作情况和信息查询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曹忠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