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周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金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邦法。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冯维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