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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纪爱凤与被告博州农五师明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爱凤,博州农五师明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纪爱凤,女,汉族,44岁。住博乐市。委托代理人康国军,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州农五师明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精河县沙山子。法定代表人张建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仁民,系该公司工会主席。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爱凤与被告博州农五师明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以在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爱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爱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纪爱凤负担。审判员  张馨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阿拉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