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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夏立军与浙江康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海浪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立军,浙江康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海浪,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民初字第738号原告夏立军。被告浙江康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王海浪。被告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立军与被告浙江康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海浪、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利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