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8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林治凤与王金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治凤,王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835-1号申请执行人林治凤。被执行人王金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荣商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金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金丽于三日内交付尚欠申请执行人的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金丽在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金丽在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二、冻结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