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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定源与刘承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定源,刘承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黄定源,男,住龙川县。被执行人刘承梅,男,住龙川县。黄定源与刘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河龙法民一初字第6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刘承梅应在2013年12月30日前分四期偿还黄定源本金257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但被执行人除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2684元外,至今仍欠本金22700元及利息未还,申请执行人黄定源于2014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承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4月1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再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承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河龙法执字第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群生审 判 员  骆 政代理审判员  赖志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艾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