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袁黎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袁黎丽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67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黎丽,住辽宁省鞍山市。委托代理人王文轩,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黎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 薇代理审判员 郑黎黎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林校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