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公军与赵保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军,赵保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04号原告公军,男,汉族,1978年8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被告赵保喜,男,汉族,1956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原告公军诉被告赵保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海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4月2日,原告公军以案外和解案件款已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公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公军承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56元,本院退还其128元。审判员 潘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