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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公军与赵保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军,赵保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04号原告公军,男,汉族,1978年8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被告赵保喜,男,汉族,1956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原告公军诉被告赵保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海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4月2日,原告公军以案外和解案件款已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公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公军承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56元,本院退还其128元。审判员  潘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