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3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吴志强与吴海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964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强。联系电话。被执行人吴海峰。联系电话。吴志强与吴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白民初字第0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2元,执行费28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胡洪俊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双方系叔侄关系并称已给付10000元,建议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毛佳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