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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异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吴丽先、吴建挺与成都市文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吴文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先,吴建挺,成都市文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吴文建,吴清远,毛金泉,黄新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异字第19号异议人:吴丽先。委托代理人潘文生,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吴建挺。委托代理人:徐晓芳。被执行人:成都市文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平丰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吴文建。被执行人:吴文建。被执行人:吴清远。被执行人:毛金泉。被执行人:黄新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建挺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文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吴文建、吴清远、毛金泉、黄新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吴丽先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位于浙江省杭州河滨公寓3幢2单元901室房产系其共有财产,请求法院中止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吴丽先以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吴丽先自愿向法院请求撤回执行异议,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吴丽先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钦代理审判员  何俊达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翠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