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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商提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萧柏华与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家扩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萧柏华,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家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商提字第4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萧柏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同协支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杨美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虹,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家扩。申请再审人萧柏华与被申请人浙江中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家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商终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浙民申字第74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萧柏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申请再审人萧柏华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商终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玲丽代理审判员  梅 冰代理审判员  王雄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