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中法立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兴县松枫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松枫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立保字第4号申请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委托代理人:甘永波,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兴县松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法定代表人:顾玉琼,董事长。申请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兴县松枫房地产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的财产转移及便于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属被申请人新兴县松枫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800万元的商品房、商铺、小车位、摩托车位、银行账户存款,并提供案外人深圳市金源泰实业有限公司、陈晓敏、梁丽英所有的房地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亦依法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在780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兴县松枫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财产:1、位于新兴县新城镇东堤中路29号东门星汇广场D幢1002号房、1101号房、1201号房、1502号房、1504号房、15A01号房、15A04号房、1701号房、1704号房、1904号房、19A01号房、19A04号房、2001号房、2002号房、2004号房、2101号房、2102号房、2104号房、2202号房、2204号房、2301号房、2302号房、2303号房、2304号房、1601号房、602号房、15A03号房、1202号房。2、位于新兴县新城镇东堤中路29号东门星汇广场E幢1001号房、1103号房、1201号房、1301号房、1303号房、1501号房、15A02号房、15A04号房、1601号房、1602号房、1604号房、1701号房、1902号房、19A01号房、19A02号房、19A03号房、19A04号房、2004号房、2101号房、2102号房、2104号房、2201号房、2202号房、2203号房、2204号房、2304号房、2501号房、2502号房、2503号房、2504号房、25A01号房、55A02号房、604号房、704号房、804号房、903号房、25A04号房、2003号房、2103号房、19A03号房。3、位于新兴县新城镇东堤中路29号东门星汇广场C幢1202号房、19A02号房、2102号房、1703号房、19A03号房、604号房、1004号房、2104号房、1605号房、1905号房、2005号房、906号房、1606号房、1901号房。4、位于新兴县新城镇东堤中路29号东门星汇广场首层1、2、3、5、6、7、8、9、10、11、12卡,201卡、205卡、206卡、207卡、208卡、210卡、211卡、301卡、401卡、501卡、502卡、503卡、504卡、505卡、506卡、507卡、508卡、509卡、510卡、511卡商铺。5、位于新兴县新城镇东堤中路29号东门星汇广场A106、A107、A108、A113、A115、A117、A126、A128、A131、A132、A133、A135、A137、A138、A140、A141、A145、A146、A147、A150、A156、A157、A159、A160、A201、A202、A205、A208、A209、A210、A211、A216、A217、A218、A219、A220、A223、A226、A227、A229、A231、A233、A235、A236、A237、A238、A241、A242、A243、A245、A246、A248、A249、A250、A251、A252、A253、A258、A260、A262、A263、A265、A110、A155、A255、A206、A115、A207、A247小车位;E101、E102、E110、E118、E119、E120、E121、E126、E133、E139、E201、E205、E206、E207、E208、E209、E210、E211、E212、E213、E217、E219、E221、E222、E223、E225、E226、E227、E228、E229、E230、E231、E235、E236、E237、E238、E240、E245、E247、E252、E268、E269、E270、E271、E275、E278、E283、E285、E286、E289、E290、E291、E292、E293、E296、E297、E298、E299、E301、E305、E307、E308、E309、E310、E311、E312、E313、E201、E302摩托车位。6、在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洲支行开设的账号为8002000000613****、8002000000525****的账户存款。二、查封担保人深圳市金源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财产:1、位于云浮市区世纪大道与宝马路交汇处的3921.4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云府国用(2007)第002904号】。2、位于云浮市市区世纪大道与宝马路交汇处加油站的563.62平方米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00075**号】。三、查封担保人陈晓敏所有的下列财产:1、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大炮岗龙华路的840.5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云府国用(2005)第002278号】。2、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安塘镇赤村管理区的1096.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云府国用(1997)字第24-00-0135号】。四、查封担保人梁丽英所有的位于云浮市区河滨西路与富华路交汇处的1156.8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云府国用(2009)第001249号】五、查封担保人陈晓敏、梁丽英共同共有的位于云浮市市区河滨路与富华路交汇处西南角首层01号197.26平方米商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00259**号】、首层02号195.88平方米商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00259**号】、第二层496.16平方米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00259**号】、第三层496.16平方米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00259**号】、第四层496.16平方米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00259**号】、第五层496.16平方米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00259**号】、第六层496.16平方米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00259**号】、第七层496.16平方米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云字第00000259**号】。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上述房地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查封或冻结,申请人需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或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展雄审 判 员 邹连喜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邓锦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