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高照坡与巨鹿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照坡,巨鹿县国土资源局,郭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54号原告高照坡。委托代理人袁春英,巨鹿县巨鹿镇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巨鹿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同科,该局局长。第三人郭帅龙。委托代理人张禹君,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照坡诉被告巨鹿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郭帅龙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高照坡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诉讼中,原告高照坡向我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照坡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高照坡负担。审 判 长  王大水代理审判员  张玉军人民陪审员  白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彦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