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101号原告李某某,女,1992年生,汉族,无业。被告林某某,男,1988年生,汉族,司机。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林某某姑姑),1962年生,住辽宁省铁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林有强代理审判员 程 君人民陪审员 兴晓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