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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845号原告曹某某,女,生于1967年11月2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谢作林,古蔺县蜀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某,男,生于1962年10月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罗智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