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845号原告曹某某,女,生于1967年11月2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谢作林,古蔺县蜀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某,男,生于1962年10月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罗智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