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那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木地与色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04号)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加,色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那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达加,男,藏族,1984年出生,西藏巴青县人被执行人色措,女,藏族,1974年出生,西藏班戈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木地诉被执行人色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我院行使处分权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那曲县人民法院的(2014)那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次仁达瓦审判员 才 旺 塔审判员 尼玛丹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顿珠边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