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马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董有芳、张瑞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董有芳,张瑞云,董洪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马商初字第230号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住所地嘉祥县建设路南路42号。法定代表人胡爱东,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建伟(特别授权代理),系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科员。被告:董有芳,农民。被告:张瑞云,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老僧堂乡董庄村。被告:董洪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诉被告董有芳、张瑞云、董洪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王衍奎审判员 张 卫审判员 王中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董钰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