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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佳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佳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碧云路199弄5号。法定代表人沈建中,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杨,该公司职员。被告王佳鑫。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佳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商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魏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