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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万芳秀与谢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万芳秀,女,汉族,1955年8月14日生。被执行人:谢滨,男,汉族,1961年11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滨未履行本院(2006)湖罗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谢滨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