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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山西必高融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曼曼劳动争议纠纷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必高融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曼曼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山西必高融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南环路西延伸段十里河西侧庞大汽车文化园林广场。法定代表人韩国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丽。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张曼曼。申请人山西必高融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南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裁字(2015)第4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山西必高融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晓丽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张曼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劳动仲裁裁决理由部分未引用任何法律条文,裁决结果无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属严重程序违法。故申请人山西必高融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对其申请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大同市南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裁字(2015)第4号裁决书。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山西必高融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钧审 判 员  张培宏代理审判员  王利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