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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高举卫与杨会卿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举卫,杨会卿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774号原告:高举卫,农民,现住。委托代理人:胡欣荣,饶阳县鼎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春凡,农民,现住。被告:杨会卿,农民,现住。原告高举卫诉被告杨会卿侵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举卫诉称,原、被告宅基地为东西相邻,原告在被告的西侧。被告之前在盖配房和厕所时向西侵占原告宅基地13公分,现被告盖西院墙,仍然继续侵占原告宅基地13公分。原告持有饶阳县政府发放的宅基地使用证,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地上建筑物。被告杨会卿辩称,被告没有侵占原告宅基地,配房、厕所均是历史遗留下的老建筑,不存在重建和向西侵占,所建西院墙是在原有老建筑的硷基之上,更不存在侵占原告宅基地。被告也持有饶阳县政府发放的宅基地使用证,对使用的宅基地有合法使用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宅基地均为历史遗留宅基地,1988年在参照原有建筑物的基础上,进行丈量确权后,发放宅基地使用证。案件审理过程中,经1988年参与丈量的村委会成员证实,在对原有建筑物进行丈量时,因障碍物、丈量工具缺陷、丈量人员缺乏专业常识等因素,导致大量丈量结果与实际宅基地尺寸存在误差。对原、被告宅基地进行现场勘验,原告宅基地原有建筑物已拆除重建,丈量时没有参照物,无法确定四至准确位置和起尺点。在对双方宅基地现状丈量后,比照宅基证登记尺寸及现场情况,双方争议位置宅基地使用权重叠,权属不清。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待对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进行确权后,再由使用权人提起使用权侵权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举卫的起诉。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葛天会审判员  赵铁赞审判员  刘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晨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