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执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仕琼、谭仕兴、谭爽爽、谭仕应与达州市明盛运业有限公司、侯晓、吴在科、杨兴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仕琼,谭仕兴,谭爽爽,谭仕应,达州市明盛运业有限公司,侯晓,吴在科,杨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172-1号申请执行人刘仕琼,女,汉族,生于1961年4月14日,住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谭仕兴,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日30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谭爽爽,女,汉族,生于1982年1月25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谭仕应,男,汉族,生于1951年4月14日,住达址同上。被执行人达州市明盛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开明,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侯晓,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2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吴在科。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29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杨兴波,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0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中民终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达中民终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侯晓挂靠在被执行人达州市明盛运业有限公司的川******号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晓挂靠在被执行人达州市明盛运业有限公司的川******号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交强险额60000.00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游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