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调确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秀玲与牛友利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玲,牛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调确字第00070号申请人:王秀玲,���,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牛友利,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王秀玲、牛友利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秀玲、牛友利因夫妻婚后财产纠纷,于2015年3月24日经濉溪县临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王秀玲与牛友利就未进行分割的原夫妻共同财产,出租车一辆现在牛友利处,归牛友利所有,存款22万在王秀玲处,归王秀玲所有。牛友利同意在婚生女牛珂珂举行结婚仪式一个月之前给付王秀玲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6万元;二、牛友利承诺在6万元未给付王秀玲之前,用其位于淮海北路112号房屋及出租车作为抵押,不得进行买卖转让,否则牛友利立即支付给王秀玲6万元;三、婚生女牛珂珂上学���一切费用均由牛友利承担;四、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再无争议,再无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