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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3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元珍、安启军与吴芳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珍,安启军,吴芳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3256-2号原告张元珍。原告安启军,临朐龙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芳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负责人张军,经理。地址:临朐县龙泉小区黄龙路。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王园园,山东致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临民初字第3256-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吴芳军驾驶的现停放于临朐县交通事故施救中心的鲁G×××××号小型普通货车一辆。现被告已履行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芳军驾驶的现停��于临朐县交通事故施救中心的鲁G×××××号小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光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