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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百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鑫宇豪饮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百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鑫宇豪饮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25号原告黑龙江百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7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李宗元,总经理。被告山西鑫宇豪饮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解州镇白家庄村西。法定代表人赵晶晶,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百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鑫宇豪饮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百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百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百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黑龙江百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16287元),由原告黑龙江百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来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乔少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