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泽君,无业。因涉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第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贩卖毒品1、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黄骅市第一公馆小区向王某出售冰毒0.1克,得款200元。2、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在南大港兴港小区家中向王某出售冰毒0.28克,双方约定过后由王某付给刘某300元钱。二、非法持有毒品2014年9月30日,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民警在南大港兴港小区刘某家中抓获刘某时,经搜查发现刘某持有疑似毒品,共计25.2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贩卖毒品1、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黄骅市第一公馆小区向王某出售冰毒0.1克,得款200元。2、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在南大港兴港小区家中向王某出售冰毒0.28克,双方约定过后由王某付给刘某300元钱。二、非法持有毒品2014年9月30日,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民警在南大港兴港小区刘某家中抓获刘某时,经搜查发现刘某持有疑似毒品,共计25.2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刘某供述,2013年夏天开始吸食毒品,吸食的毒品有在绰号“小胖子”、“小东东”、“瘫四”及葛超处各自购买的,最后一次是2014年9月29日在孟村的小翠处购买了30克冰毒用于自己吸食,这30克冰毒后被公安人员在其家中查获。与黄骅的王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给其打电话购买冰毒,其将0.1克冰毒送到了黄骅市第一公馆王某的住处,王某给其200元钱。同年9月29日晚9时许,王某给其发短信要买冰毒,半小时后他来其家中,其卖给他0.3克冰毒,并向他要300元钱,因当时王某没有带钱,王某答应过几天将钱送过来。2、王某在被告人刘某处分两次购买冰毒的供述与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相互印证一致。3、李某证实,与刘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其二人住在南大港兴港小区6号楼502室,刘某经常吸食毒品。2014年9月29日晚10时许,王某来其家中找过刘某,后来打车走了。第二天中午,公安人员对其与刘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某对葛超进行了辨认,并附有辨认照片。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证实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公安人员对被告人刘某的住处进行了现场勘验及搜查,搜查出疑似毒品55袋、吸食毒品用具。附有勘验图、照片、扣押物品清单。6、沧州市公安局沧公物鉴化字(2014)135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刘某处搜查出的疑似毒品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净重为25.2克。7、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公安人员对被告人刘某的尿液用甲基安非他明筛选,结果呈阳性。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冰毒(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进行买卖,贩卖数量为0.2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冰毒罪;被告人刘某购买数量较大的毒品藏于家中,用于吸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冰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触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建英审 判 员 侯 新人民陪审员 贾飞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姜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