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詹冬梅与李杨友、雷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725号原告詹冬梅,女,1973年11月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委托代理人蒲礼秀,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杨友,男,1954年9月28日生,汉族,攀枝花市西区居民。被告雷翠平,女,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攀枝花市西区。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詹冬梅诉被告李杨友、雷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文新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冬梅及其委托代理人蒲礼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杨友、雷翠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未与本院联系,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詹冬梅诉称,原、被告是朋友,2007年5月,两被告以其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口头约定短期归还。其后,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2014年5月5日,在原告追索下,两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还款借条,期满,拒不归还,且故意回避原告,致原告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现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180000元;并给付利息29280元;给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1392元,合计240672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杨友、雷翠平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李杨友、雷翠平给詹冬梅出具了“截止2014年5月5日止(原借款时间为2007年5月1日),李杨友和雷翠平从詹冬梅处借到人民币现金1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该款项李杨友和雷翠平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7月份还10000元、8月份20000元、9月份20000元、10月份20000元、11月份20000元、12月份全部��清,如有一个月未还款,詹冬梅将向法院诉讼李杨友和雷翠平),逾期未还款项的,从本借条出具之日起每月利息按未还款总额的2%支付利息给詹冬梅,詹冬梅诉讼要求李杨友和雷翠平还款的,李杨友和雷翠平应按诉讼金额的15%承担律师代理费,如本借条未按时还清的,詹冬梅可在本借条出具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还款”的借条。约定还款期满,李杨友和雷翠平未还款,2015年1月13日,詹冬梅诉来本院,要求判令其诉讼请求。诉讼中,詹冬梅递交了2014年5月5日,李杨友和雷翠平给詹冬梅出具的借条;李杨友和雷翠平借款时给詹冬梅的结婚证复印件。本院受理案件电话通知李杨友、雷翠平到庭无果后,于2015年3月13日派员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其家中,因李杨友、雷翠平拒绝签收,本院留置送达。同时查明,2012年7���6日起金融机构六个月(含六个月)的年贷款基准利率为5.6%、一年至三年(含三年)贷款基准利率为6.15%。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詹冬梅提交的2014年5月5日,李杨友、雷翠平给詹冬梅出具的借条和当事人的陈述,能够确认李杨友、雷翠平与詹冬梅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应予保护。詹冬梅有权在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行使追偿的权利,李杨友、雷翠平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经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给付利息、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詹冬梅要求李杨友、雷翠平连带偿还借款180000元的诉请,有借条证实,本院支持;要求给付利息29280元的诉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和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詹冬梅的诉请未超出法律允许范畴,本院支持;要求给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1392元的诉请,依据双方约定,李杨友、雷翠平未按约还款致詹冬梅诉讼,李杨友、雷翠平应承担诉讼金额15%的律师代理费。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詹冬梅诉讼金额为209280元,承担律师代理费31392元。李杨友、雷翠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答辩,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相应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李杨友、雷翠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詹冬梅借款180000元,给付利息29280元、赔偿应诉讼的律师代理费31392元,合计2406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5元,由李杨友、雷翠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文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