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刑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曾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酌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雅刑执字第235号罪犯曾酌,男,生于1987年7月16日,四川省荥经县人,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成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未上诉。2013年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5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曾酌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曾酌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曾酌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酌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酌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锡阳审 判 员 陈马豫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丹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