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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窦少菲与济南明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少菲,济南明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346号原告窦少菲,女,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明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曹明德,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窦少菲与被告济南名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少菲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明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窦少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少菲撤回对被告济南明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窦少菲负担。审判员  朱春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路文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