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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286号原告李某,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褚某,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孝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文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