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286号原告李某,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褚某,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孝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文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