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初字第5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杨运英、姜兆珍等与胡全江、临沂市鲁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运英,姜兆珍,姜兆东,胡全江,临沂市鲁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5016号原告杨运英。原告姜兆珍。原告姜兆东。被告胡全江。被告临沂市鲁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街道毛屯居委。法定代表人胡全江,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杨运英、姜兆珍、姜兆东诉被告胡全江、临沂市鲁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胡全江、临沂市鲁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临沂市鲁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胡全江自2009年7月11日临沂衍庆电器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在该公司居住,该公司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与昆明路交汇处,本案应移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胡全江的住所地在临沂市兰山区,但未提供其在兰山区明确、具体的住址及居住期限。本案另一被告临沂市鲁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为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胡全江、临沂市鲁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胡全江、临沂市鲁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