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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萧刑初字第0013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金黄庄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县金黄庄运输公司)经理,住萧县。2014年7月10日因犯寻事滋事罪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刑期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2015年1月29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辩护人程言志,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程言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系萧县金黄庄运输公司经理。2014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处理该公司两辆较新的福田运输车被尹某某、胡某某调换成旧车之事的过程中,向尹某某、胡某某索取现金二万元而予以了事。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将违法所得二万元退至萧县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2014)萧刑初字第00157号判决书》等、鉴定意见《萧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秦某某、尹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主动退赃,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刑罚管制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管制一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二、被告人张某甲违法所得二万元(扣押于萧县公安局)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景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张 文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牛文艳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