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二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温州市华蒙鞋业有限公司与张文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华蒙鞋业有限公司,张文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二初字第00067号原告:温州市华蒙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倪日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进元,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玉珠,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文良,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毕志飞,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华蒙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华蒙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江 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