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6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熊庆锋与深圳立德至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庆锋,深圳立德至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6811号原告熊庆锋,男,汉族,1976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徐双双,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立德至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坣岗新沙路坣岗大厦1栋1306(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55869605-1。法定代表人龚劲松,总经理。委托人王玮,女,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熊庆锋与被告深圳立德至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熊庆锋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庆锋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庆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熊庆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保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尹彦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