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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遂法杨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4-14

案件名称

许成龙与XX雄、朱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成龙,XX雄,朱蓉,XX强,陈雪梅,广东汇升纸业有限公司,鹤壁市汇中纸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威联印务有限公司,佛山区南海中柯特纸有限公司,吴川三禾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湛遂法杨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许成龙,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执行人XX雄,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执行人朱蓉,女,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执行人XX强,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执行人陈雪梅,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执行人广东汇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官渡工业区C区。法定代表人:XX雄。被执行人鹤壁市汇中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环城路故县村南侧。法定代表人:XX雄。被执行人广州市威联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村广棠路西高沙工业区17号。法定代表人:XX强。被执行人佛山区南海中柯特纸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仙溪部队六号院B8栋。法定代表人:XX强。被执行人吴川三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塘缀镇镇中山路2.4号。法定代表人:XX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遂法杨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完毕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XX强、陈雪梅、广州市威联印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查封期限将届满,现申请人申请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XX强所有的粤G×××××号别克小车一辆。二、续查封被执行人XX强所有的粤G×××××号丰田小车一辆。三、续查封被执行人陈雪梅所有的粤G×××××号雪铁龙小车一辆。四、续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市威联印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粤A×××××号奥迪小车一辆。五、续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市威联印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粤A×××××号江铃小型汽车一辆。六、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七、续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权学审判员  陆春远审判员  程浩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华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