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山林申请执行胡广兰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山林,胡广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李山林,男,1946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胡广兰,男,1940年2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卫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广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元(其中包含案件本金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荣 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