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常商诉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江苏万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大和新材料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万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大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蒋锁玉,陆小琴,蒋忠伟,陆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商诉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19号。负责人刘海涛,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江苏万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西墅村。法定代表人蒋锁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大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威虎山路32号。法定代表人王荣彪,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蒋锁玉。被申请人陆小琴。被申请人蒋忠伟。被申请人陆亚君。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1日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大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蒋锁玉、陆小琴、蒋忠伟、陆亚君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大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蒋锁玉、陆小琴、蒋忠伟、陆亚君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伟代理审判员  杨权法代理审判员  钱荣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恽妍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