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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与四川华渝变压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四川华渝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法定代表人杨武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雒缨,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华渝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雪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华渝变压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广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相关精神,裁定如下: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广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由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晋晖审 判 员  孙 炜代理审判员  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邓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