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单春炜与张晓涛、顾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春炜,张晓涛,顾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单春炜。被告张晓涛。被告顾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春炜与被告张晓涛、顾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春炜未能按相关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单春炜负担。审 判 长 张玉军代理审判员 卫艳茹人民陪审员 赵月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顾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