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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单春炜与张晓涛、顾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春炜,张晓涛,顾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单春炜。被告张晓涛。被告顾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春炜与被告张晓涛、顾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春炜未能按相关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单春炜负担。审 判 长  张玉军代理审判员  卫艳茹人民陪审员  赵月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顾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