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潘成义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成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286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成义,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区。2003年9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8年5月14日释放。被告人潘成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次日执行。现关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成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明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成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30日傍晚,被告人潘成义和曹某(另案处理)开车到本区国庆花园小区内,因停车与保安吴某乙发生争执,后潘成义下车对吴某乙打了几拳,被人拉开。二人在小区调头回来,看见吴某乙在打电话,二人下车再次对吴某乙进行殴打,致使吴某乙面部、头部多处受伤。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乙右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已构成轻伤。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潘成义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成义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成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30日傍晚,被告人潘成义和曹某开车到本区国庆花园小区内,因停车与保安吴某乙发生争执,后潘成义下车对吴某乙打了几拳,被人拉开。二人在小区调头回来,看见吴某乙在打电话,二人下车再次对吴某乙进行殴打,致使吴某乙面部、头部多处受伤。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乙右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已构成轻伤。另查明,案发后,曹某赔偿了被害人吴某乙103000元经济损失。被害人吴某乙对被告人潘成义、曹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成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曹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杨某、吴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吴某乙陈述,鉴定结论,辩认笔录,报案材料,××人证,CT检查报告单,撤案申请,谅解书,协议书,收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成义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被害人身体××,致其轻伤,被告人潘成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潘成义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成义案发后自愿认罪,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成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潘成义的刑期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蔡志娴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修正案八)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