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立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周俊辉与杨顺德、周丽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俊辉,杨顺德,周丽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立保字第21号申请人:周俊辉,男。被申请人:杨顺德,男。被申请人:周丽容,女。申请人周俊辉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顺德、周丽容在温宿县法院执行庭的案件款31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俊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顺德、周丽容在温宿县法院执行庭的案件款31000元。申请人周俊辉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周玉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