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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147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2014)城执字第1475号申请执行人薛某与被执行人三亚品味天下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刘某、赵某、高某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1475-12号申请执行人薛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三亚品味天下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原住所地三亚市,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刚,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薛某与被执行人三亚品味天下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味餐饮公司)、刘某、赵某、高某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城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品味餐饮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薛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生效调解,品味餐饮公司应向薛某支付1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品味餐饮公司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另外,本院对刘某、赵某、高某刚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四查”,但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情形。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运助审 判 员  何 勇代理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董红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