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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足法民初字第04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伍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4465号原告:陈某,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森虎,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某某,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梦梅,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合法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美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唐 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