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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859号原告兰某某,曾用名兰某某,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清流县。委托代理人苏德谋,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丽琴,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郭锡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德谋、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后不到三个月,便于1991年7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现均已成年。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婚后无法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一直因各种琐事不断吵架,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身心受到很大伤害。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差,婚后感情不和,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对此名存实亡的婚姻已彻底失去信心。2011年3月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贵院于2011年6月1日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2013年7月3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于2013年11月20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持续分居至今,无法重新建立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1、判准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辩称:1991年7月5日原、被告结婚且育有两女,双方已有20几年的感情基础,感情深厚,原告所说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这只是原告的片面之词。2013年11月20日法院第二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有分居,但是2014年7月份原告有跟被告进行聚餐,原告再三强调是家庭聚会,一家人在汇金假日酒店聚餐,并于第二日原告又邀请一家人到泉州酒店聚餐。原告人很不错,对被告也很好,在生活上也很照顾。双方感情基础深厚,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7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长女兰某某、次女兰某某(现均已成年)。2011年3月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准原、被告离婚,本院于2011年6月1日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2013年原告再次起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再次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暑假与两女儿共同居住,2012年被告曾带原告到北京、上海、苏州等地看病、旅游。2013年7月3日原告再次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据本院向原、被告两名女儿兰某某、兰某某调查核实,原、被告之间并无大矛盾,但会因琐事吵架,被告还偶有做饭让其女儿带过去给原告,一家人在春节时会包饺子,并一起过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2011)丰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2013)丰民初字第388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以及原、被告陈述、调查笔录、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在婚后共同持家、互相扶持,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并将两个女儿抚育成人,结婚至今已有二十几年,原、被告在长期的婚姻生活中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虽然今年来原、被告夫妻间时常争吵,但均系因琐事吵架,双方并无大的矛盾。虽然现在原、被告分开居住,���是被告还时常关心原告,并通过其女儿为原告带去自己所做的饭菜,履行作为一名妻子的义务。在被告得病期间,原告也还带原告外出问医治病,尽到夫妻间关怀、照顾义务,双方还一起过年,并偶尔聚餐,这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振 兴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