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安陆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锐与安陆市林业局、第三人严曙光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锐,安陆市林业局,严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行初字第00023号原告王锐。被告安陆市林业局。住所地:安陆市汉丹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国万,该局局长。第三人严曙光。原告王锐诉被告安陆市林业局、第三人严曙光林业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锐负担。审 判 长  朱亚平审 判 员  金必高人民陪审员  胡 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军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