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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贡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金艳生与张玉海地役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张某某

案由

地役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贡民初字第19号原告金某某,男,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委托代理人周向军,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地役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旭红人民陪审员  范世恒人民陪审员  白生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