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贡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金艳生与张玉海地役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张某某
案由
地役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贡民初字第19号原告金某某,男,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委托代理人周向军,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地役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旭红人民陪审员 范世恒人民陪审员 白生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