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雅芳与被告郑夏珍、魏永锋、罗孝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雅芳,郑夏珍,魏永锋,罗孝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294-2号原告张雅芳,女,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委托代理人李昌进、郭祥忠,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夏珍,女,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魏永锋,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罗孝春,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雅芳诉被告郑夏珍、魏永锋、罗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原告张雅芳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5日裁定查封被告罗孝春名下位于古田县套房。2015年4月2日,原告张雅芳申请解除对上述套房之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张雅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罗孝春名下位于古田县套房之查封。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张雅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潘 强审 判 员 林义挺人民陪审员 程苏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